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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水政许﹝2010﹞12号
各有关取水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决定注销市建材总厂等71个取水户(详见附表)的取水许可证。请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市水利局(广东路69号三楼)办理注销手续,收缴取水许可证,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将依法公告注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市水利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秦明松 联系方式:0779-2056233、2063237)
北海市水利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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