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办理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电。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四)研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督促检查市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七)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
(八)收集、编辑、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阅的信息资料。
(九)负责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负责自治区及市人大、政协交市政府的有关方案、提案、建议的办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海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反馈工作。负责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督办、落实和反馈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
(十三)做好接待和行政事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服务。
(十四)办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