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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民政局关于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报告
北海市民政局  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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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3号)和市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北法制函[2011]58号)有关要求,市民政局在前期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清理结果,再次进行了清理,并调整了本单位的清理结果。据统计,共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其中拟停止执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来的1件调整为2件;拟确认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来的2件调整为1件;拟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仍为2件;拟确认继续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9件。已报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清理情况报公布如下:
    一、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02]112号,2002年7月29日发布),停止执行的依据和理由:主要内容已被2005年6月17日制定的《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05]29号)代替。
    2、《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6]42号,2006年12月27日发布),停止执行的依据和理由:主要内容已过时,已被2009年9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9]49号)代替。
    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05年]38号,2005年8月12日发布),确认失效的依据和理由:该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二、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北政发[1999]54号,1999年11月30日发布),修改的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把我区优抚对象优待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0]45号)第一条和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桂民发[2007]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桂民发[2009]31号);拟修改的条文内容:(1)《北海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无工作单位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统筹解决......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的优待标准要达到当地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的三分之一。”拟修改为“......城镇义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由原单位按其入伍时工资的70%发给;严重亏损的企业、破产企业的义务兵家属、城镇义务兵家属及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对享受抚恤和补助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中央、自治区补助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优待,优待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2)《北海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实报实销的政策;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适当减免,民政部门酌情补助。”拟修改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保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桂民发[2007]59号)规定执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保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桂民发[2009]31号)规定执行。
    2、《北海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北政发[2006]1号,2006年1月5日印发),修改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笺1-231号;拟修改的条文内容: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凭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将安置补助金每半年一次划拨到市双拥办,由市双拥办每半年一次发给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本人。”修改为“随军家属安置补偿金标准从2009年1月开始为每人每月260元,并根据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增长速度,由市政府研究决定逐步调整提高。财政部门凭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按最新标准,将安置补助金每半年一次划拨到市双拥办,由市双拥办每半年一次发给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本人。”。
    三、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高龄老人实行优待服务的通知》,北政发[1998]87号,1999年12月4日发布;继续有效的依据和理由:规范性文件制作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
    2、《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04年]54号,2004年10月10日发布;继续有效的依据和理由:规范性文件制作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
    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北政发[2004]188号,2004年12月15日发布;继续有效的依据和理由:规范性文件制作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
    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工作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05]29号,2005年6月17日发布; 继续有效的依据和理由:规范性文件制作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
    5、《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充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05]58号,2005年12月20日发布;继续有效的依据和理由:规范性文件制作主体、制作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
    6、《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06]106号,2006年7月31日发布;继续有效的依据和理由:规范性文件制作主体、制作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
    7、《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07]175号,2007年8月27日发布),继续有效的依据和理由:根据自治区清理结果,规定内容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
    8、《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高龄老人实行凭IC卡免费乘座公共汽车的通知》,北办发[2007]204号,2007年9月29日发布;继续有效的依据和理由:规范性文件制作主体、制作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
    9、《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北政办[2008]158号,2008年9月16日发布;继续有效的依据和理由:规范性文件制作主体、制作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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